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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在健身房上私教课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2024-07-01 08: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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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在健身房上私教课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为得到专业指导,增强身体各项机能,不少人愿意付费上私教课进行健身锻炼。但如果在健身过程中意外受伤,最终的责任是自己承担还是由健身房负责呢?

  2023年4月,蔡某与某健身房签订合同,约定健身房指派私人教练吴某提供瑜伽私教训练课16课时,蔡某支付课程费用5700元。2023年5月,蔡某在瑜伽私教课程后感觉左膝不适,并告知教练吴某。吴某答复说是运动后的正常现象,仅需要继续前往健身房做康复放松训练即可。蔡某出于信任便继续前往健身房上课。

  2023年6月,蔡某因疼痛难耐便前往医院检查,并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髌骨韧带损伤”。后经鉴定,蔡某左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其左膝部损伤与健身时左膝部受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球王会。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健身房及教练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蔡某的左膝部损伤与吴某指导的瑜伽锻炼有完全因果关系,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证。而吴某作为专业的瑜伽教练,理应为学员提供专业的健身服务,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完全尽到安全教学、管理和保护责任导致蔡某受伤,且在蔡某告知其左膝部不适后,仍继续安排蔡某进行瑜伽锻炼,因此对蔡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吴某系健身房的兼职瑜伽教练,由该健身房发放相应报酬,其与某健身房之间应认定形成劳务关系。而吴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蔡某受伤,因此赔偿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某健身房承担。

  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练习瑜伽的相关风险,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对自己的身体状态、承受能力等应有充分的认知。但蔡某在感觉到左膝部不适后,未及时选择就医和主动停止训练,仍继续进行瑜伽训练,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健身房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健身房对蔡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165602.5元。

  提供健身教学培训服务的机构作为商业场所的经营者,应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瑜伽或其他高强度运动项目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练习过程中,健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指导参与人员按照与自身基础相适应的强度完成相应动作,并给予必要的安全事项提示,在知晓学员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不应再继续安排健身锻炼。如健身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他人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并非在健身场所内造成的损害均由健身机构承担负责。健身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前往健身机构进行锻炼运动时,也理应知晓相关运动的潜在风险,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锻炼中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损害,否则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健身者应注意保存和固定合同、付款凭证、上课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和健身机构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举证与维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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